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街道**社区**组)。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与被害人廖某某通过网络结识,进而发展为男女朋友。2019年7月,杜某某与廖某某欲用廖某某名下房产(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一期**号楼**单元**室)作抵押贷款购置房屋用于二人结婚,后廖某某瞒着其母亲刁某某从家中将房照拿出。2019年7月10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和廖某某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东市场小区易融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该房屋抵押贷款人民币147900元,廖某某为借款人,杜某某为共借人,所贷钱款被杜某某和廖某某用于购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小区建设**号楼**单元**室及生活消费。后廖某某母亲多次要求廖某某将房照拿回,因房照抵押于贷款公司无法取回。2017年7月11日,杜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了一名微信名为“AA诚信制作”的人购买了伪造的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一期**号楼**单元**室的不动产权证书,花费600元,邮寄地址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邮寄到达后,杜某某将该证书交给廖某某,廖某某交给了其母亲刁某某。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已清偿上述抵押贷款。经鉴定:廖某某患有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案发时无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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