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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公诉刑不诉〔2018〕95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021962********,汉族,硕士研究生,案发前系**有限公司**,出生地山东省,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村**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17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7月9日至8月9日,2018年9月7日至10月7日)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后共拖欠银行513547.47元(其中本金201496.21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款,其拒不还款,后被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证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归还能力、透支款项用途、催收次数的证据不足,导致证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经过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不归还”的证据不足。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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