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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15〕85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50121197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南宁市良庆区**镇**街**街**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12月1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10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8月30日、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10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于2011年7月12日在光大银行南宁分行申领了二张“福”信用卡,卡号为40625228******、40625228******,两张卡属于同一账号40625228******。2011年8月27日杜某某开始采用取现或者消费的形式进行透支,2014年4月15日出现透支逾期,且再无任何有效还款。截止至2014年12月9日该卡欠款总额为48832.39元(人民币,下同),其中本金30277.11元,利息3857.15元,服务费11977.89元,滞纳金2431.11元,超限费289.13元。逾期期间,光大银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向杜某某进行催收,杜某某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2014年12月9日,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同日将杜某某抓获归案。

2014年12月17日,杜某某家属代其偿还了48832.39元给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并取得了光大银行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态度好、已全部归还所欠款项、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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