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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刑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盐城市射阳县,住盐城市射阳县********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奭,江苏司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10日本案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8月10日本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杜某某向中国银行盐城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开发区支行”)借贷175万元,并提供东方明珠花苑**号楼**室、亭湖区东方绿苑维也纳广场**幢**室(以下简称“维也纳房产”)作为抵押,该两处房产评估价253万余元。同时,杜某某在该行办理了白金信用卡。

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杜某某陆续消费信用卡本金223661.97元,从2014年2月11日开始逾期。经开发区支行催收, 杜某某、开发区支行、陈某某于2014年5月4日约定用抵押在该行的维也纳房产来偿还杜某某的借款。经查,维也纳房产由陈某某等人于2010年出售给杜某某,虽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但杜某某抵押给开发区支行的两处房产价值扣除175万元贷款后,剩余价值已足够抵偿杜某某欠该行的信用卡欠款,另开发区支行诉杜某某的信用卡纠纷已得到法院民事判决支持,开发区支行向法院出具说明已与杜某某达成还款协议。

本院认为,杜某某没有信用卡诈骗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杜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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