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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63年****日生,民身份号码130221196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唐山市丰润区**公司退休职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丰润区****楼**门**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20年6月17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24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农行**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599600********的信用卡,信用额度7万元,自2013年8月10日陆续进行消费交易,后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恶意透支该信用卡用于生活等开支,2019年6月8日该卡出现逾期。经农行**支行多次催收,一直未还,截止2020年4月15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共欠人民币本金79197.83元。2020年6月12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偿还银行欠款2万元。截止到2020年8月2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将所欠发卡银行的本金、利息等欠款全部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

2证人王某的证言;

3、信用卡交易明细、银行催收记录、还款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偿还银行欠款,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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