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2196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为乐陵市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址为乐陵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
乐陵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赵某某在杜某某的授意下,与****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联系,实施假冒****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的行为,情节严重,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乐陵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杜某某有授意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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