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二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江油市,户籍地江油市**镇**村**组**号,住江油市**小区**期**栋**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刘某某因承建江油市村道建设项目需要增值税普通发票报销,委托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帮忙代开,并支付开票费5万元。后杜某某以5000元的价格从微信昵称为“逆光的微笑代开”的人处开具二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共计103.403万元,该发票被刘某某用于项目报销。经税务机关认定,二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假票。
案发后,杜某某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补交了税款以及向刘某某退还了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补交税款、退赃的法定和酌定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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