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城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61985********,汉族,大专文化,襄阳**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号,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21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F****8的常光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襄阳市襄城区环城南路与双湖路交叉口路段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杜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89㎎/100ml,为醉酒驾车。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时驾驶的系两轮摩托车,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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