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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04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村**栋**门**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园**路**号楼**。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酒后驾驶陕A****X途锐牌小型越野客车沿群贤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二环口附近时,被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血醇浓度为96.9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抓获经过;2、血醇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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