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公诉刑不诉〔2019〕240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9********,汉族,大专文化,皖肥东县人,住**路**号****号楼**室。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22时50分许,杜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包河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交口西侧附近时,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0mg/100ml。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在审查起诉期间,自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杜某某被查获时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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