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刑不诉〔2017〕98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612601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路**号楼**单元**室,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路**号楼**单元**室,无业。2017年06月17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6月17日0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陕A9R***号黑色**牌小型越野车,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至**街百**超市门口公路处,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交警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陕延天恒司法医学【毒】鉴检字【2017】第0993号血醇检验报告,检出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49mg/lOO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有以下情节:事后认罪态度较好,尚未发生其他严重交通事故,提供证据所在社区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向我院提出从宽处罚的申请。综合上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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