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4021990********,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库尔勒****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师,出生地:新疆奎屯市,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大道***花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0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新M*****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库尔勒市**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区后门对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杜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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