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龙检公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03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朝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经朝阳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中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酒后驾驶辽N****5两轮摩托车从七道泉子芹菜沟村往家中行驶,行驶至轮胎厂家属区附近道路时被交警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06.8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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