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荷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21989********,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机动车从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田镇老街出发,行驶至高速云龙收费站入口处时(未进入高速公路主干道),被在此设卡的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荷塘大队民警查获并现场对其血样进行了提取。经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案发时被提取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2.09mg/100ml。
案发后杜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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