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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黄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9年2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03198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在本市********室,上海**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与朋友一行十二人在本市“**”KTV饮酒娱乐,期间共同喝了一瓶洋酒。7月10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与朋友刘某某先行离开,由代驾送至本市**路**号**面馆吃夜宵,期间未再饮酒。当日2时10分许,因下雨找不到代驾,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遂自己驾驶其号牌为沪BG****的小型轿车送朋友刘某某回家。当日2时35分许,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民警在本市**路进**路约20米处执勤设卡,发现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所驾车辆行驶轨迹不正常。民警即上前拦下该车检查,在检查中民警发现该车驾驶员杜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驾驶员杜某某进行测试,测试结果为120mg/100mL。后民警将杜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并送至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杜某某送检血样进行检验,结果显示杜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1mg/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多次供述,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2.Alcolizer S5酒精测试仪结果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了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0mg/100mL,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1mg/mL。

3. 证人夏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查获经过》、《民警现场工作情况记录》,证实了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有醉酒驾车嫌疑,遂将其查获的事实经过。

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了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醉酒驾车后被民警依法检测的经过。

5.户籍资料、驾驶员信息及车辆信息,证实了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身份情况及所驾驶车辆的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其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作案事实,以及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和所在企业复工复产中其所作出的积极贡献,在经公开听证审查获得不起诉的一致意见之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予以训诫。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黄浦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附:1.相关法律条文。

2. 训诫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不起诉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附:训诫书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训 诫 书

被训诫人:杜某某

案 由:危险驾驶

杜某某:

刚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宣读了不起诉决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开展训诫。

醉酒驾驶从2011年入刑至今已经八年,相关法制宣传可谓妇孺皆知。可是你依然无所顾忌,酒后在中心城区驾车,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到醉酒的标准,本案本应移送起诉至法院,科以刑罚。然而我们注意到你在案发后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有所醒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所在。你本人也表示愿意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愿意认罪认罚。鉴于你犯罪情节轻微以及认罪悔罪的态度,我们对你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你受过良好的教育,但是你的法律意识淡漠,对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刑律认识不清。法律面前无小事,任何人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检察官愿意给你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真心希望你能从这件事情中吸取教训,真心悔过。 希望你能踏实做事,诚实做人,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对法律常怀敬畏之心,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希望你能运用所学知识和专业技能,走好今后的人生路,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训诫人:季丽蓉

训诫日期: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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