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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1012,汉族,高中文化,舞钢市人民法院科员,住河南省舞钢市**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舞钢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舞钢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舞钢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舞钢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日14时45分许,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酒后驾驶豫******福特牌小型汽车沿钢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矿山路口处执勤民警查获。随后在抽取血样的过程中,采用了含酒精的吉尔碘消毒液,经检验,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9mg/100ml。

本案中所使用消毒液含乙醇成分,可能污染检材导致鉴定结果不真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舞钢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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