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639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1********,汉族,大专文化,群众,系合肥**光电科技公司员工,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巷镇**村街**组,现住安徽省长丰县**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新蚌埠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涂山路交口南侧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杜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02.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杜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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