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住四川省南部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1时05分,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与朋友在南部县红岩子大道金三角茶坊吃饭饮酒后,驾驶川R*****两轮摩托车从南部县红岩子大道经滨江路、北街、大南街至振兴街南段,途径南部县正阳广场时被南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设卡整治酒驾挡获。后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其结果为:杜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14.6±5.7)mg/11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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