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荔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21271977********,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街**号,2020年10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与朋友在大荔县**饭店吃饭喝酒后回家。22时许,杜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陕E****B号**牌小型汽车,从**公寓到**医院途中,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区东门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3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在深夜人稀车少的路段驾驶,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的距离较短,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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