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111980********,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乡**村**号院,住天津市河东区**路和**园**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R****1号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本市河东区昆仑路增兴窑匝道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检测,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6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车辆照片等物证、书证;

2.证人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拦检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杜某某系初犯、偶犯,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