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111980********,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乡**村**号院,住天津市河东区**路和**园**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R****1号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本市河东区昆仑路增兴窑匝道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检测,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6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车辆照片等物证、书证;
2.证人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拦检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杜某某系初犯、偶犯,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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