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红检二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88********,汉族,大学本科,系天津市**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产经纪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镇**道**里**号楼**门**号,现住址天津市武清区**街**城**园**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R****1的红色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沿红桥区佳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辰兴路交口处附近时,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红桥交警支队丁字沽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显示其酒精含量为81.7mg/100ml,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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