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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镇检刑不诉〔2020〕495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4********,汉族,初中文化宁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号,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街道**路**号**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于年10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B*****的小型轿车,沿镇海区俞范东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铁道口附近时,被设卡检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

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证人赖泽英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执勤报告、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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