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龙城)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一号**栋**室。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9日21时许,杜某某酒后驾驶皖L50W61小型轿车,行驶至萧县交通路与淮海路交叉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杜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5. 51mg/100ml。
2020年8月3日,杜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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