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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22199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龙达新天地(户籍地:河南省通许县竖岗镇)。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我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2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醉酒驾驶豫A62R**号陆地巡洋舰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南阳市范蠡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尚城国际小区门口附近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十一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 2、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血醇鉴定;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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