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南部山区**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5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面包车,沿济南市南部山区环湖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月亮湾景区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1±4.0mg/100ml。
本院认为,杜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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