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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90********,汉族,大学文化,群众,个体,户籍地山东省微山县**街**号**号楼**单元**号,现居地山东省济宁市北湖新区*****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22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鲁******的灰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附近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7mg/100ml,遂由医务人员提取血样。经鉴定,杜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17.2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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