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6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住太原市迎泽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太原市迎泽区**园**巷**排**)。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3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驾驶晋A****V奔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迎泽区**南路**街路口以南1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0.7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系血液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的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好,故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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