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1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酒后驾驶粵CTT2*3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香洲区南湾南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鸿景花园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取血样检验,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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