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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藏族,小学文化程度,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6223261963********,户籍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滩乡**村*组**号,现住在:甘肃省敦煌市**路**号**楼**单元**号,群众,打工。因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敦煌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甘F**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敦煌市**镇**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时,与盘旋路**花坛内建筑物相撞,造成车辆及花坛内建筑物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杜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2.09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杜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前无犯罪记录;能如实供述案情,认罪态度较好,修复了受损的建筑物;且自愿认罪认罚;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经鉴定为142.09mg/100ml,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车辆有号牌,有行驶证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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