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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9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住张家口市万全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日20时许,杜某某酒后驾驶冀GB****小型轿车行驶至张家口市盛华东大街茶榆路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杜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0mg/100ml。经对杜某某的血样进行提取并委托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鉴定,经鉴定,案发时杜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3.5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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