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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65********,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住河北省保定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涞源县公安局(监察/侦查机关名称)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0时许,杜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F*****号的揽胜牌小型越野轿车,在涞源县景观大道高速南至百泉路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依法传唤并对嫌疑人进行血液酒精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93mg/100ml,嫌疑人对上述鉴定结果和醉酒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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