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王某某,身份证号码为130107198********,系杜某某的妻子。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井陉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井陉矿区北昌路与矿市街交叉口处时,被井陉矿区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河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及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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