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71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122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及现住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路**号,无业,群众,无前科。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4时14分许,杜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石闫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裴村收费站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9.23mg/100mL。
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无前科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本、行车本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杜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毒物室冀医法鉴[2020]毒鉴字第632号;4.视频资料:杜某某危险驾驶现场、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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