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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02198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镇**村**区**号,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室,无业。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冀T9****的黑色奇瑞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所住小区出来沿衡水市桃城区康泰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胜利路,再由西向东行驶至衡水市第五人民医院,在医院因就医问题与医院方发生矛盾,遂将所驾车辆停堵在医院门口,医院方报警。当日1时40分许,衡水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执勤民警赶到现场,对杜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检测,其结果为80.6mg/100ml,将其带至衡水市永兴医院进行抽血检测。后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杜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89.00mg/100ml,杜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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