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4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村**区**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6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3时许杜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冀TK****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饶阳县东里满村光明路由东向西行驶,当其行驶至东里满乡政府门口时,被饶阳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杜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1.58mg/100ml。
本院认为,杜某某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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