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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310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21998********,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9U****号牌小型轿车,途径东阳市广福路与艺海北路交叉口,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经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已达80mg/100ml的醉酒标准。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接警单、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

5.查获视频录像及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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