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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437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武义县**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铲车沿武义县大田乡古竹村古阳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19时43分,当车行驶至古阳路赵某某在建住宅房路段时,与由西往东方向行驶的由麻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麻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麻某某家属报警,杜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杜某某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9mg/100ml。经检验,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认定,杜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查,杜某某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经鉴定,杜某某的无号牌铲车制动、灯光不合格。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向本院申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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