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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1〕30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91********,汉族,大学文化,海南省**院项目管理工程师,新疆乌鲁木齐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大道**路**号海口**学院 ,现住海口市美兰区**路**花园**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独自驾驶琼A1****小客车到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苏荷”酒吧和朋友游某某两人一起喝酒。次日1时40分许,喝酒结束后,杜某某在饮酒后的情况下独自驾驶琼A1****小客车从龙华区国贸路“苏荷”酒吧停车场离开准备回家休息,当其驾车途经国贸路、国贸三横路、金贸东路、玉沙路、滨海大道、滨海立交桥行驶至滨海立交桥与世纪大桥西往北方向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显示为91mg/100ml。民警依法将杜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由医务人员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证实其血样中含有酒精浓度,结果为1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悔罪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香

   检察官助理:邝继利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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