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11991********,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宜都市,住宜都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受邀到朋友付某某在宜都市**镇经营的“**鱼馆”吃饭并饮用白酒。21时许,杜某某驾驶鄂E****5号小型轿车载董某某从付某某家中出发,沿**路驶入254省道往陆城方向行驶至**项目部旁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宜都市公安局民警拦停检查。经对杜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数值为89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宜都市第一人民医院抽血,并于次日送至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检测。经鉴定,杜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6.6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