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41984********,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小区**栋**单元**室,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2时许,在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深线北长江西道一中路段处,杜某某驾驶号牌为冀C*****的小型轿车因涉嫌酒驾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杜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2.0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驾车过程中未发生事故,无犯罪前科,认罪认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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