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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绥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绥阳县城饮酒后驾驶贵CT****号三轮摩托车载着程某某行驶至汇源桥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血液里的乙醇含量为140.05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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