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营西检公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81981********,汉族,大专文化,营口**局**分公司员工。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街**小区**号**(户籍地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酒后驾驶辽H****5号白色雪佛兰小型轿车沿西华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华街雁南中学门前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血液检材中乙醇含量110.1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杜某某系初犯,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刑罚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四条的规定,可以酌定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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