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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00000003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78********,彝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路**号**栋**单元**层**号,住观山湖区**路**号**栋**单元**层**号,经贵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9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2月19日至2020年3月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晚21时,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8的小型普通客车由贵阳市观山湖区翠柳路往世纪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金阳南路与翠柳路交叉口2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观山湖区分局设卡查获。

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杜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0mg/100mL。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其血液乙醇含量不高,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观山湖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观山湖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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