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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2日10时00分许,犯罪嫌疑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冀**微型轿车,沿邢清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邢台市南和区**乡道**村道交叉口处时,与由南向北行驶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徐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邢台桥东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4.86mg/100ml。案发后杜某某积极赔偿徐某某75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其主动报警,

并且杜某某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有可能判处免罚或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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