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永检刑不诉〔2020〕Z93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建筑工人,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小区**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重庆市永川区金域蓝湾小区其亲属叶某某家中吃饭饮酒后,独自驾驶贵C0****号小型轿车从前述小区出发准备回家。当日21时7分许,其驾车行至永川区红河大道重庆文理学院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提取鉴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血样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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