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公诉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村,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团结路中医院东侧**烟酒门市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醉酒驾驶轿车行驶至高碑店市团结路晓华饺子馆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杜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4.1mg/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杜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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