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逊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黑N****2号车由逊克县通江路驶入通江路东侧人行道时,将行人赵某某撞伤,经黑龙江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案发时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59mg/100ml,属醉酒状态。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于2019年7月27日被公安机关在逊克医院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逊克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逊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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