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一组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77********,满族,初中文化,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2日11时05分许,杜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吉C5N***微型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在本县**乡至**镇河沿子村公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2020年9月25日,经吉林省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含量为11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等书证;2.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照片;3.司法鉴定意见书;4. 讯问被告人杜某某笔录;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系初犯,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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