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雨检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821988********,汉族,高中文化,**南京**店**员,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城**期**幢**室(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酒后驾驶苏BR****小型轿车,沿本市雨花台区宁芜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6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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