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81197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路**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9日23时28分许,犯罪嫌疑人杜某某饮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自己的川******号长城牌小型越野客车,由本市小沙坝方向沿金沙江大道往五道河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攀枝花市东区裸果桥南匝道路段时,被执勤的交警三大队民警查获。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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